1. 摄影版权法
在美国,版权包括的范围广泛,除书籍以外,音乐、雕刻、美术、摄影作品等等都在其中。美国的版权诉讼通常在联邦法院受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判决尊事实、重证据,并根据判例裁定。 美国版权法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防止他人使用未经许可的作品(盗版、抄袭);2.防止未经许可获取市场赢利;3.保护衍生作品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将衍生作品交予他人;4.保护首次销售作品的权利,即由作者决定何时出版,用何形式出版。 此外,美国版权法与欧洲国家的版权法有所不同。在美国,作者有控制衍生作品的权利。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英国的一个戏剧团体上演了一部戏剧作品,英国国家广播公司BBC许可美国ABC公司有权对该作品进行播放,让美国观众欣赏。由于在BBC播放时,表演是无广告的,而经ABC公司编辑后的作品则加有广告;随后,英国戏剧团体以侵权为由将ABC公司诉至美国法院。尽管BBC公司授权了ABC公司使用该作品,但由于ABC公司仅获得了播放权,并未获得衍生作品的权利,因此,美国法院判决英国戏剧团体胜诉。 那么,如何界定侵权?首先,界定抄袭的原则一般就是通过辨认作品的相似性、关联性。其次,未经许可销售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许可下,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内容来源,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将未经许可的内容进行传播的行为都是侵权。 对于合理使用问题,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著名判例:一家公司状告一家单位制作的电话簿索引内容擅自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内容介绍,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公司的版权。但法院认为,由于该内容介绍没有创作,只是做事实性的表述,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在美国,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使用的目的上,是商业行为还是其他目的;第二,使用作品的性质是用于出版还是其他用途,以及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过;第三,数量上,原创内容所占的比例;最重要的一点是,该行为给原著作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市场造成的影响。比如,日本索尼公司与美国环球唱片之间的一起版权纠纷中,由于索尼公司未经许可通过BETAMAK录影带将自己的电视节目重新播放,环球唱片和迪斯尼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索尼公司提出,公司提供时段供观众选择的运作方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本质上并未侵权。而法官判案时也是以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因此,索尼最终胜诉。 目前,在美国另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件就是10家出版商对Google公司提出侵权诉讼。由于有多个大学图书馆藏书引入Google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该计划将图书扫描变为数字化档案,让大众免费搜索;而作者、出版商认为在未经授权下,全面复制图书是侵权行为,Google公司没有权利扫描、展示图书,因此以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而Google公司则以合理使用为由,认为自己并未侵权。目前,虽然此案仍在诉讼中,但已引发了众多关于如何判定合理使用问题的争议。参考资料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传媒--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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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摄影作品版权保护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受保护的著作权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3. 摄影作品的版权如何保护
最好的办法就是删除作品,否则的话你可能会违规,然后导致你发不了作品,或者是信誉度低。
4. 摄影版权归属
商业摄影可以理解为委托创作作品,版权(就是著作权)有你们双方约定,无约定的话属于创作者,即影楼或个人了。
这个是针对创作这一智力活动来说的,不是针对照片。 对照片来说,所有权是影楼的,你买到了使用权。
以前胶片的话,影楼把底片也给你了,这可以理解为对所有权的处分。现在数码,基本给的都是复制品。扯远了。 你买了得使用权,就可以自由使用了,但注意,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别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顺便说,你享有肖像权,这个是人身权,不能转移的。
影楼即使享有著作权,也不能侵犯你的肖像权,比如盈利性的使用。
5. 摄影作品版权问题研究
一、视频著作权如何界定
首先,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其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介入了创作及资本的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有二种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合作作品和委托创作作品中作者的认定
对于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原则上按共有财产处分,不能协商一致的,如无正当理由不能阻碍他人行使权利。
委托创作作品本质上与职务作品一样,但其是基于合同的一次性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作者
6. 摄影作品版权
如果是个人行为,则归拍摄人所有。
如果是新闻单位的照片,则版权归属该单位所有,拍摄人享有署名权 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孩唬粉舅莠矫疯蝎弗莽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