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纪实摄影如何避免肖像权纠纷
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
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人像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 1. 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 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人像摄影作品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其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像的使用,必须得到每一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对于摄影师和出版社来说就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护摄影师的著作权,又要保护模特的权益,如何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的权利呢?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像现在协议上,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授权协议的签订 由于拍摄的是人像摄影作品,所以开始拍摄前摄影师与模特就必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与模特先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明确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顾客,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用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像摄影模特而拍摄得来的作品,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对簿公堂。这就涉及到如何跟模特签订拍摄合同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签订拍摄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学问,若约定得不明确与没有约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要避免口头协议,注意合同规范。其次,拍摄合同内容格式要标准、合法,总的来说要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作品用途、使用范围、著作权归属、模特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需要摄影师和模特的亲笔签名。2. 纪实摄影肖像权问题
录屏发抖音会被起诉,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违法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视频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3. 纪实手法拍摄 肖像权
在我国,没有什么罪能够剥夺公民的肖像权,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打马赛克也不属于对肖像权的侵犯。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4. 肖像权 拍摄违法行为
不违法,但是如果拍照者把游客照片发布到网上,或者是用游客照片进行商业用途的话,就涉嫌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罪名,而如果只是单纯的在景区拍照,拍风景时不小心把其他人拍进了自己的照片中,这种情况,是不会违法时,只要不进行恶意传播,就不会违法。
5. 纪实摄影侵犯肖像权吗
:您好,不违法。 1.只要拍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2.只要所拍照片没有进行恶意侮辱使当...
6. 纪实摄影如何避免肖像权纠纷发生
最好是拍优秀的人像作品,一般人照很少被盗图。因为风光作品人人可拍,人像作品需要特定的拍摄对象,盗图不但是版权问题而且涉及肖像权问题。所以人像作品不用打水印补丁。
7. 摄影肖像权问题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如下: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