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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市辖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各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原则】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逐步细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餐饮行业开展节约活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体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教育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条【示范引领】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收费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鼓励激励】鼓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专项规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年度计划】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八条【配套设施公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逐步改造,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九条【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政府推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各行业源头减量】生产经营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文明用餐,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二十三条【净菜进城】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四条【绿色办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分类指南与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投放禁止事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管理区域,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施工工地,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美观;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据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管理责任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员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方式,在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三十一条【转运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遵守的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运输禁止事项】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三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交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分类处置方式】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二)有害垃圾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由具备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利用】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分类处置单位遵守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处置经营协议及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四)建立管理台账,据实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接收】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目标绩效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部门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比)内容。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一条【应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类投放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投放管理人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分类处置的罚则】违反本办法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既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含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和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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