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儿童摄影规章制度有哪些
大疆大师是大疆科技推出的一款用于控制大疆飞行器的软件,可以通过该软件拍摄高质量的空中影像。以下是使用大疆大师拍摄的注意点:
1. 找到安全的拍摄场地:在开始拍摄之前,必须首先找到一个安全的拍摄场地。拍摄场地应避免高楼、电线杆等障碍物的存在,确保飞行器稳定升空。
2. 选择合适的时间:在选择拍摄时间时,要避免恶劣的天气条件(如大风、雨雪等)以及光线不佳的情况(如夜间或雾)。最好选在晴天或云淡风轻的天气进行拍摄。
3. 熟练掌握控制:使用大疆大师前,必须熟练掌握飞行器的基本控制技巧和安全规范,并且掌握飞行器应急程序以应对紧急情况。
4. 合理设置拍摄参数:在使用大疆大师拍摄过程中,需要合理设置拍摄参数,如拍摄分辨率、帧速率、曝光等,以获得高质量的影像。
5. 确保电池电量充足:使用前要检查电池电量,确保足够使用时间。在低电量状态下使用可能会导致飞行器失控或坠毁。
6. 遵守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拍摄期间要遵守当地和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和合法拍摄。
总之,在使用大疆大师进行拍摄时,需要注意安全和法规,同时熟练掌握飞行器的控制和参数设置技巧,以确保顺利完成拍摄任务并获得高质量的影像。
2. 儿童摄影包括哪些
儿童摄影不同镜头拍摄区别主要是宽度不同。
广角镜头拍摄的儿童摄影幅度比较宽,通常适合全景拍摄和全家福拍摄,定焦镜头拍摄的宽度较窄,但个体比较突出,适合儿童个人拍摄,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3. 儿童摄影制度管理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根据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
(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
(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十条 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头指向方位固定、镜头所及范围固定。
第十一条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
其他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由所有者与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约定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公共场所和区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其使用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经济信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维护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视频系统,其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牵头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公安机关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与其进行系统链接。
第十七条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以外的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监看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四)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
(七)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八)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五)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七)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八)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单位和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共视频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经济信息、保密、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一)未将公共视频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拒绝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同时废止。
4. 儿童摄影规章制度有哪些规定
摄影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1、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工作制服,挂牌上岗,穿制服季节严禁着便装上岗,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扣子全部扣好,如季节问题或新员工经总经理许可方可着便装上岗,但不可穿袒胸露肩之时装,不穿无后跟鞋,冬天店堂内不得穿长棉衣上班。
2、门市人员遇有从外进入之客人、无论是否消费,皆应暂停一切不必要之私务,上前开门,大声说出“欢迎光临”,且主动上前问侯,安请入座,并以茶水招侍,并立刻替其做最好之服务。
3、摄影部、数码部如暂无工作,应到店堂服务,接受店堂经理的安排。
4、使用电话,言语尽量简短,切不可过度占线,禁止电话聊天,在工作忙碌时,暂勿接听亲朋好友之私人电话。上班期间如在工作忙碌时要关掉手机(如门市在接单、化妆在工作、摄影部在摄影等)。
5、工作时间内,员工之间不得嘻笑或吵闹、吃零食、睡觉、玩手机、看无关书籍、打游戏、单独听歌、不经领导批准上网等其它有失仪态之行为。员工之间互道工作名称、职务,不起外号。
6、一手交一手服务跟着走的工作原则:强调客人在公司各部门之间转移时,一定要有人送,不能让顾客身边出现无人的现象,包括上卫生间等其它活动
7、签收制度:公司作业流程表要认真填写,根据流程单,哪个环节出错,哪个人负责。
8、工作期间如工作质量造成客怨,或遭到顾客投诉。
9、员工之间如有磨擦等问题,找主管或经理解决,切不可在工作场地争吵,如有此情况,不管谁对谁错均罚款壹佰元。
10、摄影工作室使用前必须填写影棚使用登记表。注明使用原因理由、使用时 间、使用人员等内容。并详细说明所需使用的影棚灯具、附件等设备。
11 摄影工作室灯具不可长时间电源开启状态,以免温度过高,导致设备短 路等故障及火
你看还需要啥补充的,可以自己后期再看看。
5. 儿童摄影店规章制度范本
照相馆未申办营业执照营业居无证非法营业,工商管理部门会依据工商管理有关法律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可能处以行政罚款或停业整顿的。照相馆属于工商户,工商户在营业前先申领工商菅业执照后
才能开业,应在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处罚后申办营业热照后方能重新营业。
6. 儿童摄影要求
准备好了吗?拿起相机,让我们一起记录历史、记录社会、记录身边的人和事
感谢邀请!
摄影,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一个大众爱好,上至八九十岁的老人,下到学前班的儿童,拿起手机、相机都可以咔嚓几下,所以说,提起摄影拍照片,没有谁说不会的。那么,对于这个大众学科,又有几个人敢说:我在摄影上已经达到了顶峰,不需要再学习了呢?所以,摄影的学问至深至奥,学无止境!
现在我就针对非常喜欢摄影,爱好摄影,想拍摄作品,想利用相机这个武器记录历史、记录社会、记录环境、记录生活、记录身边的人和事......,那么我谈一下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首先,说一下硬件,对于摄影爱好者、想学摄影者,这是必备的工具,如果说,我就想用手机拍拍而已,那么,这不叫爱好者,只是可以是个留影,立此存照罢了。因为,现在的手机还远远不具备,满足不了摄影的需要。相机是一个摄影人必须的工具,究竟配备什么样的相机?那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购置了,几千元、上万元、几十万都可以消费出去,至于买什么牌子的相机?可以去网上浏览,应有尽有。
其次,从学习构图、用光、后期开始,善于观察,抓住瞬间,对于摄影者来说,一幅照片,构图---圆圆满满,用光---恰如其分,瞬间---惟妙惟肖,后期---恰到好处,那么这幅照片应该是比较完美的作品。
再次,与个人的努力、勤奋密不可分,摄影既是脑力劳动,又是体力劳动。
所谓脑力劳动,就是你必须用你的思维、手法、观察、敏锐,使用相机把你需要表达的事物、人物、景物通过一幅幅图片表达出来,让相机说话,让图画说话,大家都知道,摄影其实就是一个瞬间艺术。
所以,这就是一个摄影工作者的独特之处,拍摄一幅照片你必须去勤奋思考、善于观察、寻找角度、抓取瞬间,信手掂来的照片少之甚少。
摄影是个体力活,不说你带多少摄影器材、设备工具等等,就是你仅仅挎着照相机拍照,几幅照片下来也是苦不堪言,寻找角度,你需要转来转去,爬高上低,不畏艰辛,如果是跟着领导、队伍拍照,你必须跑前跑后,抢抓先机,要想创作出一幅优质作品,必须是不怕吃苦、不怕劳累、不怕冷嘲热讽,而且还要耐得住寂寞。
总之,摄影既是一门技术,又是一门艺术,如果你对绘画有基础的话,那么你步入摄影的门槛更近了一步。
现代人更是离不开摄影,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地理环境,世间百态,我们身边所发生的一切一切,都需要我们使用相机去拍摄,去记录。
谢谢! 文/陈勇 图/肯江
7. 儿童影楼摄影部规章制度流程
1、照相馆属于个体工商户。
2、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可选择) 。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
3、设立基本户:
(1)、办理流程: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办理资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5、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6、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