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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为四川省辖县级市,由成都代管。
崇州市历史悠久,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元年)置江原县;晋置汉原郡,后改晋原郡。公元686年(唐武则天垂拱二年)置蜀州,领晋原、唐隆、青城、新津四县;南宋绍兴十年(1140年)升为崇庆军节度。
公元1144年(南宋绍兴十四年)升蜀州为崇庆军,亦领数县;淳熙四年(1177年)以高宗潜藩于此乃升为崇庆府,以示崇庆之意。公元1283年(元代至元二十年)改为崇庆州;继称崇庆州,隶成都府。崇庆始成为不领县之散州,境域与今崇州市境域大致相同。
公元1913年(民国二年)废州改为崇庆县;1913年(民国二年),民国政府废除清朝设置的府、州、厅。崇庆州因此而改为崇庆县,先后隶川西道、西川道、第一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崇庆县属川西行署温江专员公署管辖,1952年后属四川省温江专员公署管辖。
1983年7月,温江地区行政公署撤销,崇庆县划归成都市管辖。199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市,撤县设崇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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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时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世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地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将我区各镇乡的土地状况分为四类区域。
一类区域:柳城镇规划区;
二类区域:涌泉镇、永宁镇、公平镇、万春镇、踏水镇;
三类区域:柳林乡、永盛镇、天府镇、金马镇;
四类区域:玉石乡、通平镇、和盛镇、镇子乡、寿安乡。
第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详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权属****和其他保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或用于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单位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原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因企业破产、改**、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中属下列情况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三)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含人)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有条件的镇乡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方法。
第二十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的涉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搬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拆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拟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有应用中的问题,由温江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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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这几家超好吃农家乐,来发现未知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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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萃·白居是集精品餐饮、名宿客栈、会议拓展、婚礼婚庆、茶艺养生、运动休闲于一体的度假好去处。特色乡绅菜-藿香鳝鱼、鲜嫩春笋;特色菜-甲鱼火锅。
柏萃的乡绅菜(苏州菜的一种),没有固定菜单,只需告诉他们您的忌口,等待用餐即可!
柏萃·白居不仅有可口美食,还有71间不同标准的客房供人选择,沿着小路遇到白色小木屋,会让人恍惚有种置身北美乡间的感觉。
光灿灿,风轻轻,以天为暮,以地为席,
在柏萃的庭院里晒晒太阳,看一本书,品一杯茶,享受属于自己的闲适时光吧!
02
君悦阁乡村酒店
君悦阁乡村酒店临近幸福田园景区,作为四星级乡村酒店,它集精品餐饮、民宿度假、田园休闲、亲子游乐于一体。既能品茗、垂钓,又能参与亲子活动,在这里你可以完全放松自己。
园内回廊曲折、小径幽然,绿植随处可见,让人时刻感受到自然的美好!
03
西园
在温江立足超过十年的西园,是一家堪比公园的农家乐。走进园内,满眼都是绿,令人心旷神怡!
西园的菜品种类繁多、量大实惠
而且颇具几分江南滋味
招牌菜罐罐豆花是西园一绝
“吃货”们千万不要错过!
还有狮子头、香辣大排、臊子蒸蛋等菜品
吃过的人都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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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堂之春
草堂之春位于成都的老牌富人区浣花溪,这里是与杜甫草堂相邻的高档别墅区,充分利用相邻浣花溪的风景,沿岸蜿蜒排布各幢别墅,项目占地54亩,只有29栋别墅,每栋都有自己的私家花园,绿化率高达60%,是成都最高档的楼盘之一。草堂之春入住的业主都是商圈顶级富豪和政府单位的人,据说王建林在成都买的房子就在这儿。
3、公园1903别墅
公园1903处于滇池旅游度假区,项目总占地面积1500亩,整体容积率仅1.07,配建公园及配套商业约800亩,是一个婚庆配套、葡萄庄园、教堂、音乐厅、游乐园、学校、办公、商业、居住为一体,承载婚庆一体化服务、购物、美食、娱乐、休闲、居住、商务、旅游、运动等功能的综合项目,更是一个滇池旅游度假区乃至整个大西南唯一的大型开放式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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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朋友就200到400。关系好好就给600。如果给400不如多添200还吉利点,成都这边一般都会把朋友的红包记下来,比如你给的600的红包,以后你结婚的时候他有可能是600,也许会更多。反正不会下600。这是成都的规矩。如果非常好的朋友要给月月红,就是1200,一般的也就是几百块。
2. 就是一般的同事,一个办公室,估计以后是收不回来的。办公室普通同事你又不去200就可以了。一般办公室同事办婚礼人都是不会去的,给200人不去,这还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