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摄影师肖像权免责协议
版权归摄影师,但是肖像权是你的。他可以保留为你拍摄的照片(现在一般都不留了),但不能用于营利性的任何行为,如果他要用这幅作品参赛,也要征得你的同意才可以。
2. 摄影师肖像照
区别在于其目的和风格。
肖像照是为了记录一个人的外貌和形象,通常使用标准的照相技术和风格,以保持图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些照片通常是在传统的照相馆中拍摄的,背景简单,人物的表情和姿势相对正式。
艺术照则更注重艺术效果,通常使用更加创新的技术和风格,强调对形象的艺术表达和个性化处理。这些照片可以表现出摄影师对主题的主观想象和创造力,通常有更加复杂的背景、光影和构图。
总之,肖像照更加注重真实性和准确性,而艺术照则更加注重艺术性和表现力。
3. 摄影 肖像
即用影视人物外形以表现人物气质的(造型)摄影。既是人物的影像又是关于人物的故事。肖像摄影师们在拍摄下人物外形特征的同时,也拍下了人物的性格特征。
中文名肖像摄影
外文名imago nulla
中文拼音xiao xiang she ying
4. 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1、当街拍的主要表达内容就是路人的肖像的情况,要征得路人肖像权之许可。也就是说这张街拍作品的主体内容就是拍摄他人的肖像,如果传播的话,我个人认为是需要征得他人授权同意的。
2、如果照片主体内容并非表现他人肖像,尽量用规避正面形象的拍摄视角、暗部阴影遮蔽、构图闪掉肖像、缩小肖像画面占比等手段进行拍摄,尽量不要将他人肖像清晰展示于照片中。
3、拍摄各类活动、展演等公开活动事件,拍入照片的肖像权可以不用过多顾虑,可以正当使用。
4、拍摄场所要在公众领域,不要在私人场所拍摄。
5、注意他人隐私,敏感信息最好用后期软件过滤掉。
5. 摄影作品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内的外部形象的再现,但如果表现为侧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3)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支配,如照片、录象等。
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算没有经过他人同意侵犯他人肖像权
6. 摄影肖像权问题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